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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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参加第二师铁门关市全民健身路径连队(社区)项目招投标期间,借用新疆矗立巅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资质,以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安排陪标等方式实施串通投标。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李矗、李楠楠)、银行回单(刘琼付款及退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李矗、李楠楠出具)、投标保证金入账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为本案发起方及主要收益方,但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伍仟伍佰贰拾壹元陆角(¥5521.60),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第二师财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第二师财政局
联系电话:0996-2922959
单位地址:新疆铁门关市将军北路铁门关市党校
第二师财政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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