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伊犁泰格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伊犁泰格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2、地 址:伊宁市解放路5巷1号昊丰大厦1幢3单元1403号
二、 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查实,当事人在“第四师视频监控备品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四、 处
罚
结果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日期2025年01月2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联系电话:0999-8186025
3、地 址:可克达拉市香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