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三师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桂蓉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薪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99号汇源小区1栋6层2单元601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被投诉人2: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热源改造建设项目(第二标段)
采购项目编号:E6613004002240158002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4年4月26日
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3年6月14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2日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7月9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7月9日向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淖毛湖农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下发《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现场视频、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
事项
1:
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投标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个公司法人都是泰安藤宏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投诉
事项
2
: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第108页第十三条补充资料(二信誉承诺书)在这个过程中查询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行政处罚,未主动公开,违背诚信原则;投诉请求:
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招标(二)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我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英与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超,同为泰安腾宏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行为,属于股东个人投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无法证明其存在“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诉事项2:
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我司所查询到的行政处罚中不存在禁止投标的处罚内容,本处罚只是一个工人无证上岗的较小处罚,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较大信誉处罚范畴,且目前已经处理完毕。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答复资料等,并结合我局最终调查,做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
1.经查阅现场视频资料及向评审专家求证,专家在评审过程查询到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行政处罚(2024)琼综执昌江罚字第071号,认定其在“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蒸汽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 EOC )总承包)”项目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该公司已在评审过程中做废标处理。
处理依据:《招标文件信誉要求》第 3 条:在 3 年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没有谋取及骗取中标记录被通告处罚,没有因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收到相关部门处罚等问题。
2.根据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及实际查询,无法证明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规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已在评审过程中做废标处理。我局在信用中国未查询到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通过调查发现,行政处罚已经处理完毕,该处罚未限制参与投标,也不属于较大信誉处罚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二)被依法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三)被依法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中标结果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