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财罚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怡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怡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ABQH753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9号德锦永盛写字楼2110、2111、2112室。
一、违法事实情况
我局在对抽取师市政府采购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怡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四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包一:疼痛诊疗设备采购)”项目存在3家投标供应商网卡地址一致,IP地址一致,可能涉嫌围标串标行为。根据师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及回函证明,确定新疆怡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未收到异议或听证申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7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开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缴款期限内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99-8186025
地 址:可克达拉市香飘路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