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师财发〔2023〕196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实一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第九师161团建设路幸福花苑小区四号楼底商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第十二师人工防护林退化修复(头屯河农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实一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投通行为”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16,963.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十二师辖区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十二师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