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五问五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注意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2023-05-25 16:29:49

先组织专家论证确需采购,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这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程序。那么,进口产品如何认定?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打包招标吗?非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还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1.

进口产品如何认定?

答:

认定进口产品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自境外,二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2.

进口设备只占总项目比例的5%,还需要报批吗?

答:

需要。进口产品管理约束的是产品,而没有金额或所占采购项目比例限制。同时,应当注意,对于产品中制造所使用的零部件不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限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

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打包招标吗?

答:

可以。进口医疗设备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不能拒绝国产医疗设备商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

要求原装进口设备,纯国产厂商中标,有效吗?

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文件中参数注明为原装进口设备,但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其中有三家为进口品牌在国内生产,另一家为纯国产设备。这家纯国产设备的报价最低,最终综合评标纯国产设备中标。这种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为原装进口设备的招标,国产供应商能不能参与?最终中标为国产设备,这样的招标有效吗?

国产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中标是有效的。此次进口医疗设备采购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准,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为原装进口设备的招标,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该项目最终中标为国产设备,这样的招标结果有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5.

非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还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

需要。设置核心产品的规定并没有说仅限本国产品采购。招标采购中,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设置核心产品,非招标采购中,应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设置核心产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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