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问答 | 采购人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2023-07-19 16:31:37

问:采购人多长时间内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起始时间应以收到评审报告后开始计算,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有什么关系?

答:是同一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问: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吗?

答:如果采购人对此进行了委托,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吗?

答:不可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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