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行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2021-11-24 18:08:11

师市财库〔202127

 

关于对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行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财政局于2021111日收到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关于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代理事项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并于2021113日依法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程序,分别对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环境监测站、第三师托云牧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及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通知》进行调查取证,现审理已终结

一、调查结果

经调查核实,顺源利君公司在20205月代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的“2020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中,招标文件确实存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主营业务收入为评分依据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中不能将营业收入等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

二、处理决定

鉴于(一)招标文件在发布公告前由采购人复核并确认签字,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依法承担主体责任;(二)该项目将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审项赋分,只占实际总评分的2%,即2分(满分为100分),对此项目招标结果影响程度弱;(三)该项目在招标全过程中采购人、专家评委及供应商均未提出任何质疑,对整个招标工作造成的影响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财政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并于20211125日前将整改报告上报师市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或新疆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处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不停止执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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