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团办公楼节能保温及电路安全改造
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师市财购监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六团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十六团党政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100MB1765136X
法定代表人:郭涛
联系地址:第一师十六团
当事人2:
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伟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8271443XR
法定代表人:和奎伟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小拐镇文明社区阳光路5栋3-2号
2022年7月21日,十六团党政办向本机关递交了新伟建筑公司关于对“十六团办公楼节能保温及电路安全改造项目(项目编号:B1S16T[2022]5号)”的《弃标函》,并递交了该项目《情况说明》。经审查,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该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一、信访举报事项
2022年7月21日,十六团党政办收到新伟建筑公司递交的《弃标函》,中标人新伟建筑公司自愿放弃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考虑本项目工期仅30天,本次招标已用时30天,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十六团党政办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信访举报事项调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受采购人十六团党政办委托,阿拉尔市至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十六团办公楼节能保温及电路安全改造项目(项目编号:B1S16T〔2022〕5号)”竞争性谈判活动。本项目于7月26日11:00开标,参加投标单位有4家,最终评标委员会推荐新伟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截止目前,新伟建筑公司与十六团党政办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信访举报事项调查
经调查,新伟建筑公司位于新疆石河子市,项目实施地点为第一师阿拉尔市,新疆近一月未出现疫情,石河子市近两年未出现疫情,第一师阿拉市未出现过疫情。根据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本机关认为新伟建筑公司在《弃标函》中表述的“因疫情原因公司人员无法到达施工现场完成项目施工及管理,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完工”情形,不属于正当理由。新伟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综上,十六团党政办反映情况属实。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伟建筑中标无效,对其违法行为另行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请十六团党政办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