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皖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小军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四东路2号恒和华星
酒店8楼04A号
一、违法事实情况
本机关在受理塔里木大学新校区(东扩区)二期工科基础教学楼公共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标项一(XJBTBJ〔2023〕774号)、2023塔里木大学新校区(东扩区)三期公共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标项一(XJBTBJ〔2023〕770号)项目的投诉过程中,查实当事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的马翔、吴飞、胡元三名员工医保缴费单据证明为虚假材料,此事实有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回函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243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