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本级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4

兵团财政局 2024-02-21 11:28:14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立河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13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

被投诉人2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2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燃永兴节能环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仁和路61-131013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光明大厦食堂厨具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XJBTBJ20232626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3113

中标结果发布时间:20231124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于20231130日向被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12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121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投诉涉及的项目合同已于20231212日签订。我局依法于20231221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3122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金燃永兴节能环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我局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所投产品伯明顿牌冻藏醒发箱(型号:BMT-IRD)生产商伯明顿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制冷行业强制产品CCC强制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制冷产品的资格,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所投产品美控牌可倾式电磁炒锅(型号:TEW-150D-150)、美控牌可倾式电磁汤锅(型号:TES-125D-200)生产商为河南美控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资格,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三:中标人所投产品蓝嫂牌洗涤剂生产商为北京市新美达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制造食品相关工业产品资格,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

一是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人依据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已于2023810日废止。经与中标人核实,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冷藏醒发箱属于商用烘焙设备,不用于食品冷冻储藏,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二是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经查阅投标文件并与中标人核实,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可倾式电磁炒锅、可倾式电磁汤锅生产制造厂家为广州华优电器有限公司,该生产制造厂家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具备电磁灶认证单元。

三是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经与中标人核实,分项报价表内洗涤剂,品牌为“蓝嫂”,生产制造厂家为新美达工贸(张家口)有限公司,该单位具有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具备食品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认证单元。

2.新疆正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

一是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冷藏醒发箱属于商用烘焙设备,不用于食品冷冻储藏,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二是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可倾式电磁炒锅、可倾式电磁汤锅生产制造厂家为广州华优电器有限公司,该生产制造厂家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包含电磁灶认证单元。

三是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中标人分项报价表内洗涤剂,品牌为“蓝嫂”,生产制造厂家为新美达工贸(张家口)有限公司,该单位具有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具备食品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认证单元。

3.北京金燃永兴节能环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答复:

一是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冷藏醒发箱属于商用烘焙设备,不用于食品冷冻储藏,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二是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可倾式电磁炒锅、可倾式电磁汤锅生产制造厂家为广州华优电器有限公司,该生产制造厂家具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包含有电磁灶认证单元。

三是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我公司投标货物中洗涤剂品牌为“蓝嫂”,生产制造厂家为新美达工贸(张家口)有限公司,该单位具有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具备食品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认证单元。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伯明顿牌BMT-1RD全自动冷冻醒发箱(推车式),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设备,无需进行强制认证。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经查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广州华优电器有限公司盖章的产品彩页,彩页显示有美控牌可倾式电磁炒锅(型号:TEW-150D-150)、美控牌可倾式电磁汤锅(型号:TES-125D-200)。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已提供广州华优电器有限公司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生产许可证。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调查情况。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蓝嫂”商标为北京市新美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且已于2023528日将其依法拥有的“蓝嫂”商标使用权授予新美达工贸(张家口)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新美达工贸(张家口)有限公司的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三,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兵团财政局

202422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2024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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