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 诉 人:新疆晟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加星
代 理 人: 刘文轩
公 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2144室
联 系 电 话:15981780385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
联 系 人:陈媛媛
单 位 地 址:新疆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联 系 电 话:0994-5801024
被投诉人2: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工、李工
单 位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综合写字楼7层办公4号
联 系 电 话:18299092919、19199261940
相关供应商:江苏问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宿迁市沭阳县章集街道326省道南侧(原张刘板厂)办公楼202、203室
联 系 电 话:13605240273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第二、第三、第四及团场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XJHW2023-036(01)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4-01-10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4-02-08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22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2月23日向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江苏问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于2024年2月27日、2月28日进行答复。我局依法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包含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对出版物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出版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中标供应商江苏问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故其不具备履行本项目的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此次招投标活动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次733万的采购项目,采购的绝大部分产品为幼儿园玩教具设备,读物预算占比不足1%,为保证整体质量和配套性,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来确定的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违悖。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也响应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此次招投标活动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读物,这样才可以确保所提供的读物在质量、功能和符合采购方需求等方面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采购人有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的监管流程,确保收到的读物得到有效保障。
江苏问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复: 一是 三是 四是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1.经核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第二、第三、第四及团场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文件,采购清单中包含“绘本”、“图书”、“幼儿图书”、“教师图书”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项目采购清单中的“绘本”、“图书”、“幼儿图书”、“教师图书”等属于出版物。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采购图书,投标供应商销售图书,属于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行为。投标供应商销售图书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六师教育局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未将销售出版物必要的许可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3.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江苏问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所有,江苏问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出版物批发、零售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决定如下:1.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第二、第三、第四及团场幼儿园玩教具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XJHW2023-036(01))废标,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同时,责令第六师教育局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设置资格条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分包,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五家渠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