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团财政局 2021-01-19 14:02:21

兵财库〔20217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认识

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聚焦中央、兵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推动经济发展,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效率。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保证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

 () 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确定的幅度内确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具体比例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少收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四)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加快推进兵团信用融资平台建设,积极促进银企对接,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各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六)推进兵团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服务超市建设。按照兵团政府采购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统一采购品目和交易方式,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鼓励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引导中小企业入驻,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是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的主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中要嵌入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完善预留支出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制定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中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兵财库〔2020113)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兵财库〔2020116号)要求,至少提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自2022年起每年120前公示上一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兵团财政局

202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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