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兵党办发〔2019〕13号)、《关于下放兵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权限的通知》(兵财库〔2021〕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兵财库〔2021〕48号)要求,现将师市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范围和标准
师市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核定,依据兵团出台的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辆管理办法”)。兵团分系统车辆管理办法由兵团财政局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市场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明确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范围、编制核定标准、车辆配备标准以及使用管理等要求。
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审批权限
按照兵团“分级负责、合理定编、从严从紧、符合实际”的原则,师市、团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师市财政局审批,报兵团财政局备案,经兵团财政局备案同意后,师市财政局下达编制批复文件,并报师市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一)车辆编制核定原则
1.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单位和内设机构应当同时具备: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2.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核编。
3.严格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范围。车辆配备中重点审核车辆固定搭载的专业技术设备、是否执行特殊任务、是否喷涂专业用车标识和相关依据性文件等资料。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根据工作职责核定到具体使用单位。
(二)车辆编制核定流程
1.师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含团场)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申报工作。符合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要求的预算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车辆编制申请,按照本系统车辆管理办法填报《申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登记表》(详见附件1,填报口径详见附件2),并附以下相关材料: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
2.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本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单位的《申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登记表》、《申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汇总表》(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师市财政局审核。
3.师市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执法执勤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师市财政局将申报登记表及汇总表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4.经兵团财政局备案同意后,师市财政局于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批复文件,并报师市办公室备案。
四、
新增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申请流程
(一)新增车辆编制条件。各部门、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一经核定后,除因执法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变动等特殊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新增车辆编制核定流程
1.提出申请:预算单位向师市主管部门提交新增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政策依据;填写《兵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增编制申请表》(附件4)。
2.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申请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事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师市财政局对车辆编制申请的理由、政策依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编制备案:师市财政局核准预算单位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并在意见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兵团财政局备案。
4.经兵团财政局备案同意后,师市财政局于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增编制批复文件,并报师市办公室备案。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申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负责,严格对照规定,申报车辆编制,认真填报相关表格、上报相关资料。师市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指导预算单位经办人员熟悉政策、掌握政策,对编制核定从严把关,确保在政策范围内落实好车辆编制核定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摸清车辆底数。各部门、单位要全面细致摸清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底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漏报不瞒报,夯实车辆编制核定工作基础。根据现有车辆、历史台账等情况,精准识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逐车核实,建立详细、全面的纸质和电子数据台账,按车牌号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做好新旧衔接,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有情况及时更新兵团公务用车管理平台(www.xjbtgcgl.com)(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有关信息,确保与车辆编制申报相关数据一致。若不及时填报或调整,将影响今后的车辆控购手续办理。管理平台中预算单位的登陆账号及密码事宜请及时联系师市办公室(财务室电话:0909-2296828)。
(四)其他要求。对于兵团已经印发部门(系统)车辆管理办法的,由主管部门抓紧组织开展本系统各级预算单位车辆编制的申报工作。对于本通知下发后兵团出台部门(系统)车辆管理办法的,按照“出台一个、核定一个”的原则,自车辆管理办法出台1个月内完成编制核定工作。
附件:1.申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登记表
2.《申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登记表》填报说明
3.申报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汇总表
4.兵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增编制申请表
第五师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