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镇)财政局(所),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社区办公室,政法系统各单位政治部(处),师市机关各部门(单位)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第六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在不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的情况下,合理设置技术参数以满足质量要求、实现功能目标。尤其是一些货物类采购项目,若因项目特殊要求,需要选择适宜人体接触的环保、健康材料时,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不应以供应商报价的高低来判断质量的优劣。
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各类采购方式只分是否适用,不分等级高低,采购人应依据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需求、实施时效等因素,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目前法定采购方式中,只有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对于一些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且不符合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5种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得以“避免低价中标”为理由,滥用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弱化价格分的权重,再针对性地设置技术商务加分项,达到操控采购结果的目的。
三、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
(一)价格分值设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师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遵循“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应根据各采购项目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确保采购质量与节约的平衡。现将价格评分细化如下:
1.货物类
(1)对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技术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售后服务系统完善(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一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此类项目应遵循价格优先,以投标报价作为重要评审因素,价格分值设定一般不低于50%。
(2)对通用性、标准性差的货物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采购需求无法详细描述,技术分值直接决定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如医疗器械中的进口产品、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安专用设备、科研设备、高精密机械设备等),此类项目应遵循质量优先,以技术评分作为重要评审因素,价格分值设定可根据货物的复杂、专业程度在30%至50%之间酌情设定。
2.服务类
(1)对一般服务类项目,专业程度不强,采购需求标准统一,技术要求不高(如物业管理服务、简单的商务服务、配送服务、网站运营、设备维修等),此类项目应遵循价格优先,以投标报价作为重要评审因素,价格分值设定一般不低于30%。
(2)对特殊服务类项目,专业程度较强,采购需求无法明确表述,服务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如勘测设计、软件平台维护、部门行业要求较高的专业化服务等),此类项目应遵循质量优先,以技术评分作为重要评审因素,价格分值设定可根据服务的需求、专业程度在10%至30%之间酌情设定。
(二)商务、技术评审因素设定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投标文件规范性等与采购质量无关的因素不宜作为评分因素,三体系认证慎用。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得以供应商响应文件情况横向对比评分。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避免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给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不得将与供应商规模相关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上述情形违反公平、公正,易导致质疑、投诉案件的发生,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四、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组织相关专家组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专家组验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禁止非工程建设项目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或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用以保障货物、服务的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采购人高度重视,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理论教育,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依据项目性质合理设置价格分值,加强履约验收,充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既比技术、服务、质量优势,又比价格优势,真正实现物美价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防范廉政风险的作用。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