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禾辰杰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铁军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5-442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骏康程电子设备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丁海英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2号楼10层N-02192号
一、违法事实情况
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均参与了兵团医院关于室内全彩led显示屏广告屏大屏幕计量单位平方米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项目的投标活动。经查阅,政采云平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现,当事人新疆禾辰杰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辰杰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骏康程电子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骏康程公司)存在管理关系,投标时禾辰杰公司法人为骏康程对外联系人,此事实有政府采购云平台信息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问题说明等材料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七)款“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未收到异议或听证申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兵团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缴款期限内完成线上(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码缴款或者线下(银行柜面)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兵团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2890148
地 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
兵团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