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
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06包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海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瑞
联系方式:1869023095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白圩街农贸市场南侧157号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天军
联系人:韩鹏
联系方式:15026103164
地址:新疆哈密市迎宾大道龙宾花苑7号楼1单元1502号
被投诉人2:乌鲁木齐东阳高峰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腾汇一路101号检测中心1栋展厅301室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十三师新星市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06包
采购项目编号:XJTQHMCG-2022-026
包号:06包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2年7月29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2年9月16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与2022年9月1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2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于2022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7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10月26日征询了原评标委员会意见,并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招标参数1.7灵敏度(须提供投标同型号仪器实验检测文件)招标参数1.7.1 lpg利血平,ESI+信噪比≥500000:1(RMS) (m/z609- 195)
招标参数1.7.2 lpg利氯霉素,ESI-信噪比≥500000:1(RMS) (m/z 321- 152);
招标参数1.7.3 lpg利血平,APCI信噪比≥50000:1(RMS) (m/z609- 195);
投诉事项2
:
招标参数2.1离子源采用全内置式气路电路接口设计,离子源外部无任何气路电路管路连接,安装离子源时即可实现气路电路连接,自动识别,HESI与APCI切换只需更换探针,且整个过程无需拆卸离子源;(提供证明文件)招标参数2.2预四级杆:弯曲的预四级杆;(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参数2.3离子传输结构:多片式电极组成的离子漏斗;(提供截图证明)
招标参数3.3加压电极:片状透镜组或≥90度弯曲结构(提供证明文件)
质疑依据:
以上1、2条灵敏度参数岛津与招标参数严重不符(随附岛津官方文件证明),是否有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请给予澄清。
以上3、4、5、6均为硬件先进性设计要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截图或证明文件,据我方在岛津官网查到最新岛津型号LCMS-8045技术文件(随附岛津官方文件证明),以上6条参数均为不满足条款,我们就以上几条招标参数的评标结果提出严重质疑,请真实客观的予以答复。
投诉事项3∶
固相微萃取仪的投标资料,是否完善,有没有厂家资料,产品技术白皮书,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在投标产品资料不全情况下进行评标,请予以答复。(二)投诉人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
岛津 LCMS-8045 可以完全满足此条招标参数; 并且此条参数在我司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明确应答,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所出具的校准证书,证书真实有效;详细证书见附件1!答复投诉事项2:
1、2 条关于灵敏度的证明文件在标书中已提供,详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为:HXyj2022-00315;证书详见附件 1;关于招标参数 2.1、2.2、2.3、3.3 项,我公司投标产品为岛津LC-8045最新型号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此款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优于招标参数,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2。
答复投诉事项3:
本次投标固相微萃取仪的品牌为:睿科;型号为:Raykol MASS-M01,经查实本次投标资料完善,符合招标要标,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答复资料,并结合原评标委员会意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中所投诉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答复资料,并结合原评标委员会意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中所投诉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调查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答复资料,并结合原评标委员会意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中所投诉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之规定,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仅作证据使用,不予公开。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中标结果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