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案例 | 评标结果汇总完,采购人可修改打分表吗?

兵团政府采购网 2021-06-08 00:00:00

案例回放

2020年12月4日,某单位收到对“广播电视局监测中心监测系统改造升级项目”的投诉。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表陈某、王某在评分结果汇总完成后又重新修改评分,致使原中标结果发生改变。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了解到,该项目于2020年11月27日开标,A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而在评审过程中,评标结果汇总完后,采购人代表修改过各自打分表的相关分数,并销毁了原汇总表,致使原评标结果发生改变。

 

2020年12月31日,采购人与A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因为遇到质疑、投诉。截至目前,采购人尚未向中标公司付款,中标供应商也尚未向采购人供货。


问题引出

采购人代表在评分结果汇总完成后又重新修改评分,改变原中标结果,可以吗?


专家点评

采购人代表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除非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因此,该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针对于本项目尚未付款和供货,应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采购单位应该对采购人代表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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